海利论法
----李海
一、引言
受中国海商法协会(以下简称“海协”)的委派,笔者作为商务部牵头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于 2020 年 12 月 14-18 日在线上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即 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 37 届会议,该次会议讨论了《北京草案第二修订稿》的内容,并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规划。为便于海商法同仁了解《北京草案》公约化进程的最新发展动态,本文仅就本次会议的主要情况进行简要的说明,错误与疏漏之处,敬启批评指正。
众所周知,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 37 届会议原计划于今年四月在美国纽约召开。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不得不推迟举行,最后改为以欧洲作息时间在线上进行,一共五天,每天分两个时段,每段只开二个小时的会议,即欧洲时间:11:00-13:00 与 15:00-17:00(亦即北京时间:18:00-20:00 与 22:00-24:00)。
本次会议的核心议题只有一个,即讨论《北京草案第二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的内容,该草案系贸法会秘书处根据上次工作组会议(即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 36 届会议)讨论的情况以及形成的共识,在《北京草案第一修订稿》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一稿《北京草案》。
包括中国在内,报名参加本次会议的共有 41 个贸法会成员国代表(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俄罗斯、埃及、澳大利亚、巴拿马、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等),另有 19 个观察员(如:荷兰、马耳他、希腊、埃及、丹麦、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等),以及 14 个国际组织(如:EU、IMO、CMI、IBA、ICS等)。会议对各国代表团的参会代表人数并无限制,但每个代表团最多只有二人可以在线发言。
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商务部牵头,共有 14 人,其中商务部 1 人,外交部 2 人,交通部 4 人(2 位来自海事局,1 位来自法制司,1 位来自国际司),最高院 1 人,“海协” 2 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4 人。与其他国家代表团成员的人数相比,中国代表团的人数依然最多(注:其他国家代表团成员的人数多为 1 人或 2 人,鲜有超过 3 人或 5 人的)。
本次会议的第 1 天,再次对草案未来的形式(即采用公约或是示范法的问题)、第 3 条“适用范围”、第 1 条“目的”、第 12 条“与其他国际文书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第 2 天,主要讨论了第 3.2 条(b)“除外船舶”与第 2 条第 i 项“船舶”的定义之间的关系问题、第 6.2 条(a)和(b)“国际效力的除外事由”的移动或删除的问题;第 3 天,主要讨论了第 4.1 条“通知的发送对象”、第 4.2 条“发送通知的法律依据”、第 4.3 条“发布公告”、第 4.4 条“收件人身份与地址的信息”的问题;第 4 天,主要讨论了第 5.6 条“司法出售证书失效”的去留问题、第 6 条与第 9 条和第 10 条的关系问题;第 5 天,主要讨论了第 7.5 条“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拒绝办理的情形”的去留或修改问题、第 8 条“不得扣船”的问题及其与第 9 条与第 10 条的关系问题、第 9 条的修改与完善等问题。
值得说明的是,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不仅就商务部预先制定的“重点问题发言口径”所涉及的八个问题阐明了中方的立场,同时还就所有议题发表了意见或提出了建议,阐明了中国的关切与立场。中国代表团仍是这次会议最为积极、活跃的代表团之一,为会议成果的达成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本次会议的工作报告将会被公布在联合国贸法会的网站上(https://uncitral.un.org)。此外,本次会议的录音资料(包括中国代表团的所有发言)也将会被公布在前述贸法会的网站上。
由于本次会议时间有限,会议并没能讨论草案的全部内容,秘书处表示,在下一届会议之前,在必要的时候会召开咨询会,但咨询会不会用联合国六种正式语言进行,而只会用英语一种语言进行。
经过五天的讨论,本次会议主要对以下重大问题形成了如下共识。
第一、关于《北京草案》的最终形式问题,除伊朗之外,其他国家再次一致认为应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而不是示范法的形式。可以说,《北京草案》最终将成为国际公约的问题已经形成了定案。
第二、关于被司法出售船舶必须在被出售时实际处在出售国管辖之下这一问题,将会被规定成为本公约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换言之,对于那些在司法出售时并不处在司法出售国实际管辖之下的船舶之司法出售,本公约将不适用。
第三、允许缔约国拒绝承认他国船舶司法出售效力的理据将只保留“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这一项除外情况,这将大大提高缔约国拒绝承认他国船舶司法出售效力的门槛。
此外,本次会议还就其他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
这次会议讨论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或新问题,其中最值得说明与关注的莫过于本次的氛围已明显与过往会议(包括第 36 届和第 35 届会议)不同。尽管中国代表团对所有议题都发表了意见或建议、阐明了理由,为一些重要共识的形成做出了贡献,且中国代表团仍是最为积极的代表团之一,但会议的氛围对中国代表团并“不友好”、有时甚至可以感受到些许的“敌意”。以下仅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对于中国代表团的建议或意见不予回应
在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对会议主席要求各国代表团发表意见的所有议题都发表了意见或提出了建议,但与过往的情况截然不同,我们的意见或建议很少得到他国的呼应或支持。例如:在讨论第 4.1 条“司法出售通知的接收人”的问题时,我们提出了三点建议,其一,将第 4.1 条列举的六种通知接收人分为两组,即将船舶权利人(包括所有人、抵押权人、光租人、优先权人)做为一组,而将船舶登记机关作为第二组。对于第一组采用“必须”(shall)通知的措辞,而对于第二组可采用“可以”(may)通知的措辞;其二、在有关第一组的规定中增加“已知的”(if known)的限制性措辞;其三、在第 4.1 条(c)中加入“未登记的船舶权利人”(unregistered charge)的内容。对于我们的这些建议,除某国对第一项关于分组建议表示了反对意见外,其他国家对我们的前述三点建议均未予回应或发表任何意见。最后,会议主席在就该问题的小结中也未予以述及。
第二、对中国代表团的意见或建议发表意见时强调“不持立场”
在讨论中,我们对一些议题发表了正确的意见(或实际上是被广为认可的意见),但一些国家在发表意见时仍明确表示对中国代表团的意见不持立场(have no position)。例如:当会议主席邀请各国就第 5.6 条“司法出售证书失效”发表意见时,某国代表团主张除此条款。对此,我们并不认同,但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我们希望等其他国家发表反对意见后,我们再发表支持反对意见的意见。但由于迟迟没有国家发表意见,会议主席提示:如果没有反对意见此条将被删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立即举手要求发言,经会议主席准许后,我们发表了该条款应予保留的意见并阐明了有关的理由;我们的意见后来得到了许多国家的实质性认同(即赞同我们阐述的应予保留的理由)(会议主席小结时确认该条款将予以保留),但有不少国家发表意见时仍明确指出,对中国代表团的意见不持立场。
第三、对中国代表团的建议进行“指责”
在本次会议的讨论中还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当中国代表团就某一问题提出了建议后,受到他国的“指责”。例如:由于草案第 3 条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赋予买船人清洁物权(clean title)的司法出售;另一方面,第 4.1 条又规定:“在司法出售前,司法出售的通知应发送给......。”但由于在一些国家,只有在司法出售完成后才能确定是否给予买船人清洁物权,这就给这些国家在司法出售完成之前是否应适用本公约规定问题提出了难以处理的情况。当会议主席邀请各国代表团就此发表意见时,我们提出了如下建议,即可以考虑在第 4.1 条中加入“不论司法出售最终是否给予买船人清洁物权”的内容,从而达到不论司法出售最终是否给予买船人清洁物权,有关司法出售的通知均应按本案公约的规定进行发送。毫无疑问,我们的这一建议可以在维持公约现有框架结构的前提下很好地解决前述问题。然而,有国家代表团不仅反对我们的建议,而且还明确地指责我们的建议“毁掉了公约的巧妙结构”。显然,该国的这一指责不仅并不客观,而且毫无道理。公允地讲,他国代表团发表不认同我们提出的建议的意见或观点是无可非议的,但指责中国代表团的建议“毁掉了公约的巧妙结构”,则显然是缺乏善意的。
总之,笔者全程参加了本次会议,笔者亲身感受到的这次会议的氛围已经完全不同于过往,不仅时时可以感受到“不友好”,而且还不时地可以感受到“敌意”。在这样的氛围下,笔者非常担心且很难相像第六工作组将来会赞同将公约的签字仪式安排在中国北京进行或将本公约定名为“北京公约”。对此,希望“海协”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能予以关注,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根据贸法会目前的工作安排,贸法会将会在明年 1 月发布第 37 届会议的报告,并在 2 月或 3 月发布《北京草案第三修订稿》,进而于 2021 年 4 月 19-23 日在美国纽约召开第六工作组第 38 届会议。第三修订稿发布之前秘书处很可能会召开线上咨询会。根据贸法会的前述工作计划,笔者建议“海协”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组织国内工作组学习、研究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 37 届会议的工作报告,为进一步准确理解《北京草案第三修订稿》的内容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组织国内工作组学习、研究《北京草案第三修订稿》,并视情况对该稿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形成共识后,报送给商务部有关部门。
第三、推荐专家参加贸法会秘书处可能召开的咨询会,力争在第三稿的形成过程中注入中国的建议与意见。
第四、推荐专家加入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未来的第 38 届会议。
《北京草案》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 2012 年 10 月在北京召开的第 40 届国际会议(即The CMI 40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上产生的一个正式文件。而且,在北京召开的这次 CMI 国际会议,是 CMI 自 1897 年成立以来,在过去的 100 多年中第一次在中国召开的国际会议。更重要的是,《北京草案》凝结着许多中国元素,中国海商法协会以及中国海商法人对这个草案所涉及的问题的提出、草案的前期准备、草案的形成与产生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得到了国际海商法界,即 CMI 及其会员协会的高度赞扬与肯定。目前,《北京草案》不仅已进入联合国贸法会的公约制定程序,而且有望在计划于 2021 年 11 月底在维也纳召开的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 39 届会议上定稿。中国不仅是“卖船大国”,而且也是“船东大国”,我们不仅期待未来的公约能对中国法院完成的船舶司法出售获得国际承认有促进作用,同时也期待未来的公约能对确保悬挂红星红旗的船舶在国外被司法出售时能得到必要保护有所帮助。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努力,为使《北京草案》成为一个国际公约,做出我们这一代中国海商法人应有的贡献!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李海
2020年12月23日于深圳